一、案情总结 2019年8月,某投资者经朋友讲解,投资300万元出售了某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发售的投资基金基金。" />
cms-style="font-L"> 一、案情总结 2019年8月,某投资者经朋友讲解,投资300万元出售了某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发售的投资基金基金。2019年10月下旬,该基金投资的股票倒数跌停,基金净值近乎“不了了之”,跌穿预警线和整肃线,投资者损失惨重。此后,投资者以管理人债权人为由向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申请人调停,拒绝管理人全额归还投资款及高额利息。
二、案情分析及调停 投资者指出管理人签订基金合约时仅有提醒投资者签署,并未充份说明了基金风险,并未按大约向投资者透露基金运作情况及净值等最重要信息,并未按誓约的投资策略展开分析投资,相当严重伤害了投资者利益。基于投资者获取的证据和表达意见,调解员探访管理人,现场调查后分析指出:首先,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6条,管理人无法非常简单地以金融消费者手写诸如“本人具体得悉有可能不存在的本金损失风险”等内容主张其已遵守了告诉解释义务,管理人并未以显著方式向投资者充份说明了风险,其必要性管理不存在瑕疵。
其次,管理人不存在并未严苛按照合约誓约方式向投资者透露基金净值信息,从业人员擅自向投资者获取虚高的净值,极端行情无法平仓等根本性事项再次发生期间并未及时联系并真实情况告诉投资者等不道德,违背了《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再度,管理人并未按誓约的投资策略操作者,且投资某股票的不道德因涉嫌操控市场,监管部门已针对管理人采行监管措施。
管理人的上述不道德与投资者损失之间有必要因果关系,不应分担赔偿金责任。调解员充份哲理,晓以利害,最后管理人指出不愿赔偿金投资者本金的损失,但对于投资者高额利息的拒绝无法拒绝接受。调解员情理法后用,多番与投资者交流,向其认为涉及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仅有反对同期存款利息,建议投资者屈服一步,同时认为投资者若仍然纠葛于高额利息,造成调停告终,将得不偿失。
投资者经慎重考虑,最后拒绝接受了调解员的建议,双方达成协议妥协。 三、案例救赎 对于投资者而言,首先不应具体自身否为合格投资者,不被非法机构唆使,攻下合法投资的底线,防止因自身原因造成权益损毁。
其次,投资者须要提升专业知识水平及风险防止意识,投资过程中主动行使知情权,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资基金基金信息透露备份系统查找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运作涉及信息,再次发生纠纷后合法、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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